2007年11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
李志芬

  陈先生问:
  今年年初,我朋友王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了10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。考虑到他做生意可能亏损,我要求他提供担保。当时王某的姐夫愿意为王某担保,并向我口头承诺若王某不能偿还,他将替王某归还借款。现因王某经营不善而不能还款,请问我可否直接起诉王某的姐夫,要求其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?

  本报释疑:我国《担保法》第13条规定,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规定:(1)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,保证合同成立。(2)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,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,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,保证合同成立。(3)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,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;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,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,视为保证合同成立。由于你和王某的姐夫之间没有以上几种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,所以你不能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。